•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 发布时间:2010-06-18 转载:育婴百科网 分类:孕期知识 热度:加载中

欢迎光临育婴百科网,今天给大家带来的育婴知识文章是:《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以下是完整【《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原文:

  •   第七条:女职工在受孕时期,所在单位不得布置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忌讳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该当依据医务部门的证实,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许布置其他劳动。

      受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通常不得布置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该当布置一定的歇息时间。 www.bbcms.net转载自网络

      受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实行产前检验,该当算作劳动时间。 本文源于网络www.bbcms.net转载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为90天,个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添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添加产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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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职工受孕小产的,其所在单位该当依据医务部门的证实,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来源于网络bbcms.net转载

      第九条: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该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豢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添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兼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复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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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布置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哺乳期忌讳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劳动时间,通常不得布置其从事夜班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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