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0-07-24 转载:育婴百科网 分类:孕期知识 热度:加载中

欢迎光临育婴百科网,今天给大家带来的育婴知识文章是: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88]2号(1988年9月4日)国务院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女职工产假、产假期间待遇以及适用范围等问题作出新的规定,请你们认真贯彻落实。经商得人...,以下是完整【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原文:

  •   劳险字[1988]2号

      (1988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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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女职工劳动维护规定》,对女职工产假产假时期待遇以及实用范围等问题作出新的规定,请你们认真贯彻落实。经商得人事部赞同,现将执行中的几个具体问题,告诉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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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女职工受孕不满4个月小产时,该当依据医务部门的看法,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受孕满4个月以上小产时,给予42天产假产假时期,工资照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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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女职工受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许指定的医疗机构检验和分娩时,其检验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担负,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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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材缘由仍不能工作时,经过医务部门证实后,其超越产假时期的待遇,依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置。 本文源于网络www.bbcms.net转载

      四、本告诉自1988年9月1日起执行。 来源于网络www.bbcms.net转载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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