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险字[1988]2号
(1988年9月4日)
国务院关于《女职工劳动维护规定》,对女职工产假、产假时期待遇以及实用范围等问题作出新的规定,请你们认真贯彻落实。经商得人事部赞同,现将执行中的几个具体问题,告诉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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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职工受孕不满4个月小产时,该当依据医务部门的看法,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受孕满4个月以上小产时,给予42天产假。产假时期,工资照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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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女职工受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许指定的医疗机构检验和分娩时,其检验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担负,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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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材缘由仍不能工作时,经过医务部门证实后,其超越产假时期的待遇,依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置。 本文源于网络www.bbcms.net转载
四、本告诉自1988年9月1日起执行。 来源于网络www.bbcms.net转载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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