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古丈县两家医疗机构因在给怀孕的妇女做超声检验中未发现母体的幼体畸形,日前被县法院一审讯赔怀孕的妇女伤残补偿金及精神丧失费等13万余元。
2006年7月,向红翠患病到病院买药实行抗炎医治,9月到古丈县国民病院查实受孕。 她担忧用药时期对受孕母体的幼体有波及,于是10月到县国民病院做超声检验,检验后果以为母体的幼体胎体、胎肢活动正常。此后,她先后数次在县国民病院、县妇幼保健所做超声检验,检验后果均未提醒母体的幼体有异常现象。 来源于网络bbcms.net转载
2007年5月,这名怀孕的妇女产下一男婴,左侧上肢肘关节以下局部缺失,招致新生婴儿终身残疾。她以为这是病院检验时没有尽到义务所致,让本人损失了选择优生优育的权益,于是索赔。但两家医疗机构以为的残疾是先天分的,不是超声检验所致,无需承当义务。双方协商不成,向红翠随即告状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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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后以为,原告实行母体的幼体超声检验的目标,是为了诊断治疗母体的幼体能否发育健全,以选择生育一个健健康康的婴儿。然则得到的检验后果均为胎体、胎肢活动正常,没有发现异常。固然原告孩子先天分左手缺失,不是两家被告的超声检验所致,但两家被告在超声检验中存在过错。依据相干法律,判决古丈县国民病院补偿9万余元,县妇幼保健所补偿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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