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权益”,在本世纪,尤其在二战结束以后,开始成为国际社会越来越关注的问题。“儿童权益”的专门说起是与近代社会童工的呈现,战争对儿童的摧残,拐卖儿童、虐待儿童以及家庭中的暴力等分不开的。固然19世纪以来,各国法律陆续开始确立国家对儿童权益的维护准绳,使儿童不致成为父母权益、经济盘剥和社会疏忽的受害者。然则,儿童的权益保证依然存在很多问题。1924年,国际联盟经过了《日内瓦儿童权益宣言》,这是儿童权益国际化的开始。1989年11月20日由联合国大会经过的《儿童权益公约》,标记着国际社会保证人权的范围扩及到了社会上最脆弱的群体——儿童。 来源于网络www.bbcms.net转载自网络
《儿童权益公约》共有54项条目,在1990年1月26日开放签约的第一天,就有61个国家签字,在国际公约范畴是空前的。《儿童权益公约》是儿童的权益法案,它所规定的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
《儿童权益公约》以儿童的最大好处为指点精神,是很多年来各类条约和宣言所述儿童权益的最集中和最新的表述。它表现了一种全新的儿童观,这种儿童观是建构现代教导新理念的基本。它的根本内容有:
1.确立儿童的三项根本权益,即生存的权益、开展的权益和受维护的权益。《公约》指出,每个儿童均有固有的性命权,缔约国应最大限制地确保儿童的存活与开展。残疾儿童有承受特殊照料、教导和抚养的权益;受虐待、无视和拘留的儿童应取得恰当待遇或练习,使其康复和重返社会。
来源于网络www.bbcms.net转载自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