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说,父母对孩子过火宠爱,将会使孩子缺少义务心。这个问题应当怎样来了解?应当如何从小培育孩子的义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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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在美国拜访进修时,曾看到当地报纸上登过一则报道,讲一个小学生因毁坏性行动遭到停乘校车1周的处分,孩子只好天天步行上学。有人问他的母亲为什么不必家里的汽车送他去上学,孩子的母亲果断地说:“不,他应当对本人的行动负责!”我想,假如这事产生在我们周围,很可能有两个后果,一是父母出面与黉舍交涉,要求吊销对孩子的处分;二是父母本人开车送孩子上学。这里就折射出两种不同的教导观。当然,第一种教导观是正确的,它能使孩子认识到一个人应为本人的行动负责,并培育孩子自觉恪守规矩、积极自律的观念和习气。而第二种教导观则是一种无准绳的宠爱,后果将会招致孩子忽视规矩,歧视规范的约束力和缺少义务心。
实践证实,一个对本人的行动结果没有义务心的人,是社会化的一种失败,由于他很难构成社会的归属感,很难顺应社会日常生活。我们应让孩子从小意识到,本人的行动结果要由本人负责。假如在吃饭时间,孩子不愿好好吃饭,就先让他中止进食,父母用不着端着饭碗跟着孩子追着孩子去喂,等到他饿了以后再对他实行教导。让孩子对饥饿负一点义务是有教导意义的。 www.bbcms.net转载自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