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准绳上,凡遇早产儿产生青紫或呼吸艰苦及状况欠佳者,才给予氧气吸入。(2)给氧以能解除症状为度,症状消失便可中止,必要时可继续给氧,但最好不要超越3天,流量与挽救窒息同。 (3 )给氧浓度以38%~40%为宜,忌讳给氧速度太快。今朝,我们仅靠临床上患儿状况来掌握给氧速度,以解除呼吸艰苦及青紫消失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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