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cms.net转载自网络
受孕近7个月的白领小李被公司无故调整工作岗位,觉得不合理的她未到新岗位报到,后果被公司辞退。近日,松江法院判令该公司支付小李5个月的工资2.6万元。 bbcms.net转载自网络
2005年4月23日,小李到某公司工作,依据合同商定担负做事处主任,每月工资6000元。双方还商定公司有权依据生产经营需求调动小李工作岗位。 来源于网络bbcms.net转载
今年1月29日,公司忽然向小李发出岗位调动告诉书,写明:因为小李客岁未完成发卖指标,经研讨决定调回总部,尚有任用。此时小李已受孕近7个月,她以为公司明知本人受孕却要调开工作,又没有告诉新的工作岗位,不合理,因而没有按要求去上班,但也没有去原做事处工作。公司随即宣告,从1月29日起,双方终结劳动关系。
6月26日,小李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1月至5月的工资4万余元。 本文源于网络www.bbcms.net转载
在庭审中,被告公司辩称:小李没有上班,双方于1月29日终结劳动关系,公司没有理由支付2月至5月的工资。至于1月份的工资,因原告克扣冒领其他员工工资8000元,且拒不移交公司文件等物品,故工资没有支付。 来源于网络bbcms.net转载
原告小李称:公司让她移交了做事处的各项事务,又没有具体布置新的工作岗位给她,所以无法正常上班,双方劳动关系没有终结,而且她并没有冒领其他员工的工资。
法院以为,本案争议核心系原被告能否于1月29日终结劳动关系。依据查明的事实,被告于那天向原揭发出岗位调动告诉书后,原告没有上班。依据合同,用人单位有权依照生产经营需求随时调整劳动者工作内容或岗位,双方产生争议的,用人单位应举证证实其调职具有充沛合理性,用人单位不能举证的,双方仍应按原合同履行。 www.bbcms.net转载自网络
法院以为,被告公司明知小李受孕仍调动她的工作,且没有证据证实该调动具有充沛合理性,故公司应承当举证不能的法律结果。
由此,法院以为原被告双方的劳动关系并未在1月29日终结。依据计划生育有关待遇规定,妊子7个月以上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工资按自己工资收入80%计算,产假工资不得低于原工资性收入。因而,被告公司应支付原告小李2月7日至4月21日的产前假工资、4月22日至5月的产假工资以及1月份的工资。 来源于网络bbcms.net转载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于网络www.bbcms.net转载自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