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月8日讯 受孕女工告假回家保胎,没想到两个月后公司将她解雇。近日,这名女工无奈之下向济南市妇联投诉,维权律师给予了明白回答。据律师引见,我国现行法律明文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此举涉嫌违法。 来源于网络bbcms.net转载
8日下昼,省城民众张女士向记者讲述了她被辞的经过。她本来是济南一家私营企业的员工,从事营销工作,已经在公司工作3年多了。2006年8月张女士受孕,两个月后以“需求保胎”为由向公司告假,公司应允后她就没有再上班。可到了12月初,她先后数次接到公司同事打来的电话,要她回单位操持结清手续。“如此就意味着我被公司解雇了,单位本来交着养老保险,包含生育保险,他们也说要停办,这直接伤害了我的权益。”张女士愤慨地说。
随后,记者电话联络到了张女士原单位的负责人许总经理。他说明说,公司解雇张女士的做法与她能否受孕并无联络。“公司的营销人员都是以营销额度作为考核的硬性指标。张女士在工作时期,业绩很不睬想。公司解雇她是思索已久的决定,我们如今已经补充了新员工填补岗位。” 来源于网络www.bbcms.net转载自网络
山东君义达律师事务所黄利群律师以为,我国现行法律有明白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部门相干文件也规定,女职工在“三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也必需连续到哺乳期满。对于公司负责人的说明,黄律师以为并不能阐明这是公司真实意思的表现,也不能证实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因而公司在张女士受孕时期将她解雇,违背了法律的强迫性规定,属无效行动。对此,张女士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公司给她招致的经济丧失,她有官僚求补偿。 记者 董钊 www.bbcms.net转载自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