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产前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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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国民共和国生齿与计划生育法-产前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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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生齿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调和开展,推行计划生育,保护国民的正当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提高,依据宪法,制订本法。

      第二条  我国是生齿众多的国家,实施计划生育是国家的根本国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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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采用综合办法,掌握生齿数目,进步生齿本质。

      国家依托宣扬教导,科学技巧提高,综合服务,树立健全嘉奖和社会保证制度,开展生齿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  开展生齿与计划生育工作,该当与添加已婚女子受教导和就业机会、促进已婚女子健健康康,进步已婚女子地位相联合。

      第四条  各级国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该当严厉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进犯国民的正当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事受法律维护。

      第五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生齿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国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齿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生齿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国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生齿工作。 本文源于网络www.bbcms.net转载

      县级以上各级国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生齿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已婚女子联合会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国民该当协助国民政府开展生齿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  国家对在生齿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明显成果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嘉奖。

    第二章  生齿开展计划的制订与施行

      第九条  国务院编制生齿开展计划,并将其归入公民经济和社会开展方案。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国民政府依据全国生齿开展计划以及上一级国民政府生齿开展计划,联合当地实践状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生齿开展计划,并将其归入公民经济和社会开展方案。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国民政府依据生齿开展计划,制订生齿与计划生育施行计划并组织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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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以上各级国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施行生齿与计划生育施行计划的日常工作。

      乡、民族乡、镇的国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做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生齿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生齿与计划生育施行计划。

      第十一条  生齿与计划生育施行计划该当规定掌握生齿数目,增强母婴保健,进步生齿本质的办法。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该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该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三条  计划生育、教导、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该当组织开展生齿与计划生育宣扬教导。

      群众传媒负有开展生齿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扬的责任。

      黉舍该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导者特点的恰当方法,有方案地开展心理卫生教导,芳华期教导或许性健健康康教导。 来源于网络bbcms.net转载

      第十四条  活动生齿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国民政府共同负责治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第十五条  国家依据公民经济和社会开展情况逐渐进步生齿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各级国民政府该当保证生齿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各级国民政府该当对贫穷地域,少数民族地域开展生齿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国家鼓舞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工资生齿与计划生育工作供给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调用生齿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第十六条  国家鼓舞开展生齿与计划生育范畴的科学研讨和对外交流与协作。

     

    第三章  生育调理

      第十七条  国民有生育的权益,也有依法实施计划生育的责任,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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