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政府于9月15日上午召开新闻发布会,省公安厅新闻发言人史贵中向媒体通报称,河北省警方已于14日晚正式逮捕两名三鹿奶粉事故犯罪嫌疑人,其他在案嫌疑人也初步向警方供认了犯罪事实。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日生产、销售掺加三聚氰胺的牛奶约三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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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警方对这些犯罪嫌疑人加大打击力度是大快人心,不过,正如许多网民质问的那样——“问责”仅仅是追究奶农的刑事责任吗?我们不希望看到“窃钩者诛,窃国者为诸侯”的现象再一次重演,因此,“三鹿”事件的“刑事问责”就不能仅仅止于奶农。
据说,警方已经排除了在销售流通、产品储存、生产加工环节掺入三聚氰胺的可能性,我们姑且相信这一事实,但并不能消除我们对三鹿集团相关人士不需要负刑事责任的质疑。要知道,被掺加三聚氰胺的牛奶不是一吨、两吨的事情,仅截止到9月10日,三鹿集团就封存问题奶粉2176吨。而根据9月2日央视《每周质量报告》的介绍,“三鹿婴幼儿奶粉用国际先进的全日粮饲养技术饲养的奶牛,产出的鲜牛奶,经过冷链储运、原料检测、添加营养素等一系列环节,经过1100多项检测后,才最终出厂。” 那么,我们要问,这1100多项检测能否检测出三聚氰胺?如果本应该检测出三聚氰胺却未能检测出来,那么相关人员是不是需要负有刑事责任?如果实际上检测出三聚氰胺却向公众隐瞒,相关人员是不是同样要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