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育婴百科网,今天给大家带来的育婴知识文章是:未成年人保护法(四),第七章附则第五十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法制定的有关条例,报国务院批准施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附:刑法有关条文...,以下是完整【未成年人保护法(四)】原文:

  •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法制定的有关条例,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附:刑法有关条文。

    第五十六条 本自字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七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岁的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一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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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二条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引起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第一百八十三条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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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八十九条 司法工作人员违法监管法规,对被监管人员实行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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